1.
據114年4月14日執行筆錄所載,由鎖匠開門入內後,債務人父親在場稱系封房屋現由其居 住使用中。底層現為社區機車停車位。另據鑑價報告稱,有部分壁紙潮濕脫落。另在場人稱系 封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 等情事,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
2.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 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 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 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4.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 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 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00萬元,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20萬 元,拍定後均塗銷。
6.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7.
,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 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