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474建號房屋目前係由第三人祥晴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中,租期自109年8月1日 起至114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0萬元,2553建號房屋目前係由第三人伊佳霈美容店承 租使用中,租期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萬元,另2590建號屬公 共設施,為社區停車場,據債權人陳報稱所有權部登記之人實為停車位所有人,惟停車位編號 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債務人是否確有停車位或實際編號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 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2474與2553建號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
4.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 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
5.
2474與2553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 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經派員訪查在場人表示未聽聞有非自然 死亡情形、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 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 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 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 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 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 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