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土地之範 圍以編號08958電線桿往東20公尺為起點至北方距離約213公尺之雜林地, 其中新北市中和區(下同)橫路段384地號土地,部分為鐵皮搭建之豬舍(無門牌號碼)占用;另橫路段
2.
392地號土地部分為私人道路用地; 其餘土地皆為雜林地,無建物占用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 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3.
另囑託不動產估價師就本件拍賣標的進行估價,經函復:383-
5.
385-1地號土地上有高壓電塔,謹供應買人參考。
6.
本件拍賣標的部分有建物、道路、高壓電塔,部分則使用情形不明,故拍 定後不點交。
7.
依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函所示,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變更中和 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108年10月 24日),橫路段
10.
385-1地號土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同段392地號土地為「墓地用 地」。
11.
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中和區公所trial本件拍賣標的均無 申請、核發建築執照資料可稽。
13.
關於優先承買權:橫路段38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 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賣。
15.
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 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 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6.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 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不得異議。
17.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