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3年12月16日查封筆錄及前次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884地號土 地位於調和街290巷巷口東方約50米處之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地,885地號土地位 於884地號土地之右側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地,1246地號土地位於調和街290巷巷 口東方約57米處之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地,另前次執行筆錄記載其上有門牌號碼 調和街301之110號之鐵皮屋及右側木造房屋佔用,1250地號土地位於東方約225 米處之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地,1260地號土地位於調和街290巷巷口東方約340米 處之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地。本標別土地除1246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佔用外,其餘 部分為山坡地雜樹林,且無路可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 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 意。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 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 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 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3.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5.
1260 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 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 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
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 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 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