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3年12月16日查封筆錄及前次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 地除766-14地號土地現為調和街19號至25號前方及旁邊巷道用地,另有部 分鐵皮屋佔用,768地號土地現為調和街17之2號前方巷道用地。又地政機 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 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 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 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 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 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 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 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3.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 第426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 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 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 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2 項、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 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 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 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 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 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 之5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 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或超出其應配賦之比例部分 而無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 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 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 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7.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8.
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766-1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 區為住宅區(住
9.
,76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且屬公共設施保 留地,並計畫徵收且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另前次鑑價報 告記載本件土地皆為裡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 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 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 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 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 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 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 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 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 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11.
又據謄本記載,766-14地號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全筆為法定空 地,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本件土地皆為
13.
基府工建字第0004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範圍內,故本件土地 可能為法定空地,又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 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應於投標 (應買、承受)前再向主管機關、地政機關確認釐清本件土地於買受後是 否確定可辦理移轉登記、是否得為其他開發或使用、是否得聲請建築使 用、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限制等,並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 制,嗣後不得以不能辦理移轉登記或為其他使用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 定(應買、承受)之表示,之後如有不能辦理移轉登記或為其他使用情 事,應另循行政訴訟救濟途徑處理。又拍定(應買、承受)後,拍定(應 買、承受)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均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