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102─12地號土地為諾貝爾社區右側車道旁之空地,放置數個花盆;245─
3.
248─8地號土地為上述社區之道路;245─
5.
246─29地號土地為上開之車道;248─1地號土地為上述社區左側車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02─
13.
248─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4.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6月21日桃建照字第1130044412號函及113年7月2日桃建照字第1130054475號函稱,245─
2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