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到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 陳稱:
2.
163-1地號其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151巷31弄3號及5號 建物。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皆為「住宅區(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6.
163-1地號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 地建物情形,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