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3年12月5日之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稱:69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 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279-2號(爪峰市民活動中心)西南方240公尺處之雜木林 地,土地上有一門墳地。另依據不動產謄本記載所示有部分供建築使用,惟實 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釐清處理。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 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標的上之墳地占有權源 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 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 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 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3.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4.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 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 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 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 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