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540萬元,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查封時,第三人蕭○嬌在場,表示標的現由伊與債務人生父 居住,債務人未住居於此,且無聯絡。屋內有神明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 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據在場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而依鑑定報告略載:就海沙屋、輻射屋,經建物外觀觀察 無鋼筋外露問題;地震及火災受損方面,經查訪四鄰、建物外觀觀察並無此問題,然上開均應 以專業機構另為檢測為準,另建物內非自然死亡之問題,經查訪四鄰並無此問題,實際應以警 察機構資訊為準。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標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