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1896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相對人郭淑玲有到場。屋內觀之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故於拍定後點交。另據地 政人員及估價師表示前後陽台有增建即5149建號建物。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聲請人及相對人郭淑玲表示均無 上開情事。另鑑價報告略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屋況良好、前後陽台增建,住家使 用,閒置中」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標內暫編5149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一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 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 注意。二全體建物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三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