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據古亭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45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 區羅斯福路5段140號建物前方之部分空地;559地號土地位於萬盛公園右側之雜 木林中段;559-2地號土地位於萬盛街130巷18之1號建物左前方道路用地(停車 場前方);559-4地號土地位於萬盛公園右側之雜木林,鄰道路;621地號土地位 於羅斯福路5段99號建物左側之矩形地。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 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4.
621地號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 規定辦理,始得做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之壹種住宅區),
5.
559-4地 號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559-2地號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相關使 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 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 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