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3年12月13日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系封土地位於基隆市七堵區泰安 路75巷25-5號右側之部分水泥地,土地上有一鐵皮棚架(現堆放雜物使用)部 分占用,其餘為雜木林地。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目前用途為道路,請投 標人注意。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 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 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 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 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主張有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 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 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 意。
3.
另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 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 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 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4.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限責任基隆市第 二信用合作社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00萬元,拍定後塗銷。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農業區,惟實際使 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 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 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 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