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7月11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頂樓增建與內部分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113年11月18日債權人具狀稱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增建部分為住戶共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暫編388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暫編3885建號有獨立出入門戶,拍定後抵押權人就該建物拍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7.
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