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trial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建物占用,建物未在拍賣範圍 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 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六、本件標的為彰化市都市計畫商業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 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 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