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7日查封時,第三人鄒O南自稱為債務人之兄在場,表示標的由債務 人及親人自住。另大樓管理員表示管理費每個月4900元及B2有一汽車平面停車位。第三人鄒O南 及大樓管理員均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又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4年3月10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470854700號函復稱門牌「高 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437號4樓」,該址自101年9月1日起迄今(114/03/
2.
均無報案紀錄,另警 政署建置之案件管理系統僅能以區域查詢,故無法查詢有無犯罪紀錄。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