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 幣120萬元。
2.
民國113年11月1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42地號土地係為門牌安 樂區崇德路82巷2號建物(該建物僅存門面,屋頂係以鐵皮臨時搭建遮蔽,左側 已無牆面而係依附於隔壁建物,後方僅以木板做區隔,地面遍布泥沙雜草,內 置有一廢棄彈簧床,已處於頹圮毀敗狀態)占用,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 考,相關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 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