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71地號土地位於電桿東興幹B5929FE75旁之停車場,上有停放車輛若干;48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37號建物斜右後方處,其上為雜木林;481地號土地為前開建物後方,其上亦為雜木林;483地號土地其上為前開建物。
3.
經向新北市政府查詢表示,本件4筆地號土地屬中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其中
4.
483地號等3筆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48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墓地用地。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0.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1.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