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為債務人胡順銘即胡鴻春之繼承人繼承自胡鴻春不動產(應有部分),胡順銘有其 自有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建號56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 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 屋還地之相關危險。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胡順銘亦得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 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