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0094號案件,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5地號土地位於北二高交流道指示牌(50A─C三鶯、往鶯歌三峽方向)右側之處,現為空地,33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459巷42─2號建物占用,另依鑑價報告書內照片,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501巷33號建物前方之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33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上開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始得依法核發拍定證明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5.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文準。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