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法院 113貴69290三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275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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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12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5
保證金:
7
總坪數:
0.4
坪單價:
92.6萬/坪
持分地坪:
0.4 坪
總現值:
22.4 萬
拍後增值:
-12.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第三種住宅區。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275地號,面積 7 m2,持分 3/24,24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2.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276地號,面積 3 m2,持分 3/24,11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拍賣紀錄 (1)
1拍,2025/5/8,總底價 42萬,保證金 9萬,坪單價 111.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2)
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5月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75地號、276地號土地 部分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93號圍牆內,部分為門牌前現有道路。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土地增值 (2)
1.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275地號
7 m2 × (3/24) × 179,000 元 - 24 萬元
= -8.3萬元
2.
臺北市 內湖區 潭美段四小段 276地號
3 m2 × (3/24) × 179,000 元 - 11 萬元
= -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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