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林○鳳即金弘旅店櫃台人員稱,建物目前作為金弘旅 店使用,共隔出19間房間,不知老闆係向何人承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國113年11月18日函覆現場負責人蔡○慧承告,110年11月2日50 7號房曾發生租客自殺身亡案件。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
1045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