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的於96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5170建號為大樓守衛室, 另本件於至現場經地政人員依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號係門牌竹光路10號一樓大庭之梯 間,又據大樓主委在場表示,債務人於本大樓地下二樓有25個停車位,均無人使用,為 不知取得之法律關係為何,依本院職權查調5170建號之共有部分5467建號之層次為地下 一層及二層,確有為地下停車位之可能,又本件鑑定報告係以該社區之25個坡道機械停 車位及主建物核算鑑定價格,然以上情形本院不為實體判斷,且產權是否包含停車位、 停車位有無使用、出租等法律關係,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3.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 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 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則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 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