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的於96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5170建號為大樓守衛室,另本件 於至現場經地政人員依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號係門牌竹光路10號一樓大庭之梯間,又據大樓主 委在場表示,債務人於本大樓地下二樓有25個停車位,均無人使用,惟不知取得之法律關係為 何,依本院職權查調5170建號之共有部分5467建號之層次為地下一層及二層,確有為地下停車 位之可能,又本件鑑定報告係以該社區之25個坡道機械停車位及主建物核算鑑定價格。以上情 形本院不為實體判斷,且產權是否包含停車位、停車位有無使用、出租等法律關係,投標人均 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3.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則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