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18-1地號土地 以門牌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64-36號房屋為中心,位於北方20公尺處, 其上有鐵皮屋佔道,尚有花台;1240-1地號土地則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 芳區三爪子坑路64-
6.
64-35號房屋後方防火巷1樓增建佔用;124 0-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64-33號房屋後方防火 巷1樓增建佔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1218-1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 築用地;1240-
9.
1240-2地號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其使用開發是 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 買人注意。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0.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2.
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3年11月14日新北新地字第1135213212號函 略載:有關新北市瑞芳區爪峰段1218-
14.
1240-2地號土地,經查 本處未辦理「徵收」、「協議價購」等語;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 11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32340120號函略載:1240-2地號土地,係71使字 第1371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327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1240-1地號 土地,係71使字第1371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3277號建造執照)、71使字 第1370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3276號建造執照)分屬上開該兩照申請範圍 之建築基地;1218-1地號土地,經系統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等語。 另依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3年12月9日新北瑞工字第1132652639號函略載:1 218-1地號土地,經查本所檔管系統查無領有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 照、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等語。經查,其中124 0-
15.
1240-2地號土地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 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 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 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 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 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