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 場,系封房屋位於「海中天社區」,經開鎖進入後,屋內客廳堆積雜物,仍有人居住,有水 電。屋內文件收件人為債務人。屋內天花板有多處漏水造成油漆大面積剝落。系封房屋無增改 建,無分管之停車位。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7月3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30208369號函檢 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本件標的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語。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3年7月3日回覆系封建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 隆市消防局於113年7月2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7月4日回覆該府目前 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 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 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 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 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8.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44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250萬、第 三順位普通抵押權新台幣100萬,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9.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