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為第三人公司占有作營業使用,據該公司稱建物原為其所有,係借名登記 於債務人名下,目前已提起相關訴訟,惟本院僅得為形式審查,本件建物第三人占有權源尚屬 不明,拍定後不點交。社區車位須每年抽籤,故車位亦不點交。後陽台有增建,與主建物相 通,增建部分有後門可供出入。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六、第1130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上開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撤銷拍定或其他爭執。
4.
拍賣建物據第三人公司稱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或水災受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經警察局查報結果,亦無發現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
5.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 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 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7.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