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12月12日現場勘測時,第三人即建物共有人高⊙成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人居住,債務人未居住在此,房屋後陽台及屋內後部有漏水,後陽台有鋼筋外露。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准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8201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為前後陽台及旁邊順1樓屋頂搭鐵棚及塑膠浪板頂,後陽台增建為廚房,側邊增建為洗衣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4年1月6日函覆稱:8201建號建物係位於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9.
894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