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642地號土地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0萬元(抵押權人:邱煌 洲),拍定後塗銷抵押權。
5.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 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6.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 隆市中正區調和街53號房屋為中心,624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80公尺,其上 雜木林;627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東北方67公尺處,尚有養鴨水池佔用; 以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10號(即維德醫院)為中心,
7.
639地號土地為東北方60公尺、60公尺、100公尺處、其上雜木林;以門牌 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59號房屋為中心,
8.
674地號土地位於房屋東 南方58公尺、100公尺處、其上雜木林;以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9 0巷239號房屋為中心,位於西北方48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10.
674地號土地為 「保護區」;808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 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 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1.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