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3年12月5日查封測量時,債權人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標的整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地號非債務人所有,且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依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1─2樓為加強磚造、3樓鋼鐵造,屋齡不明,附近交通及大眾運輸便利性佳,但西南側有養殖場,異味影響空氣品質,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本案債務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若存有上開關係,得於拍定後檢具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9.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建物占用之土地非債務人所有,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10.
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調查結果如上開使用情形所載,如有無從查知之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查明。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