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查封、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及稅務人員就債務人所有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依課稅面積資料,由債權人指封,本件查封標的為鐵皮建物,其中一棟為廁所,一棟 店名為野馬二手車專賣店,另2棟店名分別為唐伯虎創意行銷工作室、買醉串燒,據債權人稱為 債務人所經營,然經查商業登記資料,部分查無資料,部分應為合夥事業,並非由債務人獨 資,另一建物出租第三人職人改裝工程,該部分建物除登記稅籍資料範圍外,尚有其他增建, 雖與原增建內部相通,但有獨立出入口及獨立使用性,且因無法確認是否為債務人出資興建, 故債權人未指封,並非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本標暫編建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同出租之標的應一 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 的為承買。
6.
本標內暫編572至57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 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六、本標暫編號572至576號建物座落同段301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 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