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1月20日假處分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為空地,其上雜草叢生。 114年5月21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約在裕民路46巷20號建物(南北 向)與裕民路28號建物(東西向)之間,依空照圖所示為空地,其上有雜草。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有優先購 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 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