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查封時,經會同員警以及鎖匠開鎖入內測量,據鄰居表示係 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編號1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前鎮區臨北段
5.
444-1以及445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 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編號1號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龔O文、龔O輝以及龔O斌對該拍賣 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9.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於民國114年7月21日以高市政產管字第11431311600號函回覆表示本件建 物座落基地439地號系列管空地,444-
10.
445地號土地現由債務人及其他三位共有人承租中,租 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租金則按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及出租作 業規定計收,請投標人注意。
11.
依據前開租賃契約第九點之規定,本件土地上有承租人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依土地法第104 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