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地形呈不規則狀,現況為雜竹 雜林山坡地,單面臨產業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 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陡峭由南向北抬升,現 況為雜竹雜木,北側臨約3米寬產業道路。
4.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因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 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 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6.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 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