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27-9地號土地相鄰,均位於門牌號碼大安 區仁愛路4段27巷5號建物前之道路截角,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327-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 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6.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4月2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03161號函 覆,本件拍賣標的係66使字第2526號使用執照(65建(大安)(敦南)字第0029號建 造執照)之基地範圍。又本件係拍賣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 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利。且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其得優先承買之範圍部分 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