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經本院於114‧4‧28現場執行,債務人之員工在場,表示現出租他人使用至4月底,停車位皆由債務人使用,目前有積欠管理費,建物並無漏水情形。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雖於查封行為前已由第三人承租,但於查封後租期已屆滿,依最高法院67‧8‧29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無民法第451條不定期限規定之適用,此時之承租人即屬無權占有,債權人毋庸聲請除租,即應予點交。
8.
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土地出租人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購權。
9.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權人稱尚有1位停車位,編號43─1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之建物,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4‧7‧10函,債務人已積欠含管理費在內之相關費用110619元。另按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本件投標人限於已經該局核准在園區內營業之事業,並於拍定後應與該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承租坐落基地。是本件投標人投標時應一併提出已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核准於園區內營業之證明,否則投標為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