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地上權於拍定時隨同本件標的一併移轉。
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查封時,物業管理員在場稱建物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債務 人有車位,管理費每月2078元(已積欠4個月管理費);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 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上有地上權人即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規定,有優先承購權。
10.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3年12月11日台財產南改字第11300243220號函所載之內 容,債務人與南區分署簽訂有「高雄市前這區盛興段1492地號(4159建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 定地上權乙式契約」(下稱地上權乙式契約),而依據地上權乙式契約第4條之規定,月地租係 按契約簽訂當期土地申報地價3.5%計算年地租後,再以其1/12計算,並於申報地價調整時,地 租應於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3,538元,土地面積11,411平方公尺,設定地上權持分127/10000 0,經核算本案113年月地租為995元;另依地上權乙式契約第10條之規定,將地上權及地上物所 有權讓與第三人,須符合相關規定,並先徵得南區分署之同意,及應於辦妥預告登記後始得辦 理。
11.
本案建物坐落土地之地上權,債權人已與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定有地上權乙式契約,該建 物並已為預告登記(預告登記事項:1.未經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信託或設 定抵押權。2.地上權消滅時,將地上建物所有權無償移轉登記為國有。)。依該契約第10條約 定,債務人將地上權及地上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須符合相關規定,並先徵得南區分署書面同 意,故得標人於移轉登記前,應與該分署簽訂地上權乙式契約,並為建物預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