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法院 113惠145227

高雄市前鎮區廣西路201號4樓之3

1拍 點交 待拍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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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23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大樓
總底價:
830
保證金:
166
總坪數:
37.1
坪單價:
22.3萬/坪
持分地坪:
0 坪
公告建坪:
37.1 坪
總現值: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16.9 坪
附建坪:
2.5 坪
公設坪:
17.8 坪
公設比:
47.9 %
其他內容:
鋼筋混凝土/16層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建物 (3)
1.
高雄市前鎮區廣西路201號4樓之3,建號 4159,持分 1/1,430 萬
4樓層:55.85合計:55.85 陽台2.92,雨遮5.27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之第4層)
2.
高雄市前鎮區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建號 4758,持分 528/100000,125 萬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3427.25合計:3427.25
3.
高雄市前鎮區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建號 4761,持分 144/100000,275 萬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28245.27合計:28245.27
法院筆錄 (7)
2.
債務人自住。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地上權於拍定時隨同本件標的一併移轉。
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查封時,物業管理員在場稱建物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債務 人有車位,管理費每月2078元(已積欠4個月管理費);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 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上有地上權人即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規定,有優先承購權。
10.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3年12月11日台財產南改字第11300243220號函所載之內 容,債務人與南區分署簽訂有「高雄市前這區盛興段1492地號(4159建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 定地上權乙式契約」(下稱地上權乙式契約),而依據地上權乙式契約第4條之規定,月地租係 按契約簽訂當期土地申報地價3.5%計算年地租後,再以其1/12計算,並於申報地價調整時,地 租應於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3,538元,土地面積11,411平方公尺,設定地上權持分127/10000 0,經核算本案113年月地租為995元;另依地上權乙式契約第10條之規定,將地上權及地上物所 有權讓與第三人,須符合相關規定,並先徵得南區分署之同意,及應於辦妥預告登記後始得辦 理。
11.
本案建物坐落土地之地上權,債權人已與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定有地上權乙式契約,該建 物並已為預告登記(預告登記事項:1.未經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信託或設 定抵押權。2.地上權消滅時,將地上建物所有權無償移轉登記為國有。)。依該契約第10條約 定,債務人將地上權及地上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須符合相關規定,並先徵得南區分署書面同 意,故得標人於移轉登記前,應與該分署簽訂地上權乙式契約,並為建物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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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坪 / 64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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