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833─1地號為三多一路151巷8號房屋側邊土地,供通行使用;1829─3地號為三多一路151巷8號房屋側邊土地至同巷1號房屋前方之側邊土地,供通行使用;1829─
4.
1873─3地號為三多一路151巷10弄之供通行道路。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依前案113年7月4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現況已為既成道路,1833─
6.
1829─3地號為三多一路151巷,1829─
8.
1873─3地號為三多一路151巷10弄。其中1829─
9.
1873─1地號內有部分法定空地。使用分區:1829─
11.
1873─1地號三筆為第四種住宅區;1833─
12.
1873─3地號兩筆均為第二種特定商業專用區。
17.
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均為本件拍賣土地之共有人,則應就本件拍賣土地合併承買。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9.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