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674建號建物位於波麗露社區內,整棟大樓為複合式大樓,位於地下1樓,113年8月14日現 場履勘時,門口張貼『內部整修,暫停營業』,門未上鎖,入內後,B1有部分占用公設空間, 室內有一樓梯連至B2作為倉庫使用,B2屋內都是占用公設空間,皆為原有之公設,故並非增 建。債權人陳報承租人應與前案110司執106652號案件中相同,即經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王帝 勝,租期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20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1.5萬元,約定可以轉租予他人,嗣後 二房東王帝勝出租予第三人柳怡均經營店面使用,店名為『58 PIANO BAR 』,租期自106年1月 5日起至116年1月4日止,租金每月2萬元,據58-1號老闆稱該店下午5點才開始營業,入口處位 於58號大門東側;惟上開第三人王帝勝與債務人間之租賃契約、王帝勝與柳怡間之租賃契約均 業經本院113北重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確認租賃契約之租賃關係不存在確定在案,則原承租人及 次承租人現皆為無權占有,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