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67-1地號土地係臺北 市士林區中正路517巷10號建物前方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11月7日函復稱967-1地號土地係58工使字第06 77號使用執照(57工營字第1174號營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依建築技 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 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查本案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 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 築使用之土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 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 再行投標。
2.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