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78─4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1段279巷20號增建部分占用,及增建旁之花園及道路;384─1地號土地係位於電線桿(立農幹15L5B6258FD
3.
旁之雜木林及道路;384─2地號土地係位於同街1段257巷7弄1號旁停車之空地;390地號土地係電線桿(立農幹15L5B6258FD
4.
旁靠近水溝大排之雜木林;425地號土地上有同街1段257巷7弄1號增建部分占用,及增建旁道路及前方之停車空地;299地號土地上有店家法藝車體美研前方棚子部分占用及其旁之空地。上開建物、棚子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12月17日函復稱:「378─4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1696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790號建造執照)標示為(法定)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425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0148號使用執照(65建北投字第0004號建造執照)標示為(法定)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請應買人留意。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