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2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會同宜蘭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指界,84地號土地上無作物,由山那邊社區大樓所坐落。建物部分會同鎖 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建物目前做為民宿使用,查封時無人入住,均無懸掛門牌,
6.
347建號建物內部均被隔成2間房間,房間名稱分別為369山莊
18.
,上開建物之社區管理亦由山那邊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該委員會 主任委員稱上開建物均無配車位,且已累積積欠管理費100多萬元。嗣經假扣押債權人於11 1年2月11日陳報:建物均做為營業之民宿客房使用,總計10間民宿客房,共同使用部分據 管委會主委表示:部分為大樓之大廳接待室、閱覽室、停車場、游泳池及頂樓空中花園等 等。另本院於114年2月4日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 協助指界,
19.
84地號土地為山那邊社區大樓坐落之基地。建物因第三人蔡○郎在場,會 同員警進入,據第三人蔡○郎稱:受僱於債務人,協助管理本件建物,做為民宿使用。經 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當場向第三人蔡○郎詢問有無其他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不知道。其中345-351建號均無懸門牌,經地政人員依地政圖示平 面圖及山那邊社區總幹事以手機畫面即手繪平面圖(其稱是債務人老闆娘所繪,比對本件 建物,其隔間情形同假扣押。另經第三人蔡○郎稱:馬布谷209房間是他工作及休息使用; 翠池211房間之浴室洗手台有漏水尚未修復。本件依前案(112年司執字第24239號)調查所 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 查明。本件土地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部分,僅拍賣不動產, 不含屋內動產,請投標人查明注意,另建物因由債務人經營旅館中,於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20.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80地號土地編定為第四種商業 區、84地號土地編定為第五種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