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前有林姓第三人承租使用,惟該第三人前已於112年6月24日經發現燒炭 自殺於該標的內,目前屋內仍有燒炭污黑之痕跡。該標的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其 配偶偶爾前來同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且依前案查得本件執行標的房屋有嚴重漏 水,供投標人參考。
2.
本件內暫編239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 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