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前有林姓第三人承租使用,惟該第三人前已於112年6月24日經發現燒 炭自殺於該標的內,目前屋內仍有燒炭污黑之痕跡。該標的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其配偶偶爾前來同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且依前案查得本件執行標的房屋有嚴重 漏水,供投標人參考。
3.
本件內暫編239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 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