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按投標價格由低至高之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 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或綜合考量後 對債務人、第三人較為不利之拍定。 六、依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14年2月18日來函,本件1511-3地號有依據新竹 縣政府86年4月8日府地用字第29130號函核准使用地變更,限依墩豐開發計畫作 為閭鄰公園使用之註記,請應買人注意,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 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