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管理員稱債務人已很久沒看過,建物目前由債務人母親自住使用。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一併買受。
8.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9.
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及其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