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北市政府函復: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另未有該所核發建 使照紀錄。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來函,拍賣標的分別位於90年3月8日「擬定樹 林都市計畫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及93年2月4日「變更樹林都市計 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所載附帶條件:「除將保留『後 村圳紀念碑』之綠地、板橋市金門街151巷17弄10號建築物資住宅區及樹林市慈 恩宮、鎮安宮宗教專用區排除餘區段徵收範圍外,其餘將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 開發」,惟該都市計畫由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通盤檢討作業中,須俟前 開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依審定之範圍及內容辦理區段徵收相關作業,故 目前未曾辦理區段徵收作業。
2.
不動產依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 產拍賣所得價今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