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位於新竹市中華路4段160巷 對面、鐵路旁邊,查封當日周圍以鐵柵欄圍起,無法進入。依現場目視所見, 土地現況為道路及空地(依鑑價報告所附照片,空地上長有雜草雜樹)。本件 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