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現由債務人家人及共有人居住使用,增建部分經測量暫編定為1166建號,637─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318建號為農舍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12.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
14.
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15.
116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