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債務人姊姊在場表示,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共同居住。債 務人未居住於此。客廳牆壁有微小裂縫,有自行修補過等語。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4.
本件拍賣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765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 買人注意。
5.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4年6月25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 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 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