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金拍 113士金職四226二

新北市淡水區紅毛城段183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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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31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4
保證金:
2.9
總坪數:
0.9
坪單價:
16.4萬/坪
持分地坪:
0.9 坪
總現值:
21.9 萬
拍後增值:
7.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張宏得
張宏得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淡水區 紅毛城段 183地號,面積 174 m2,持分 1/60,14.4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9)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2年5月1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83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淡水區重建街133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撒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淡水區 紅毛城段 183地號
174 m2 × (1/60) × 75,400 元 - 14.4 萬元
= 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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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坪 / 1,56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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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1.7 坪 / 7 萬
2026/1/8
1拍 部分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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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26.9 坪 / 3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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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21.7 坪 / 37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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