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1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共有人陳○凰在場稱建物未配賦車位,現出租他人 居住使用,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租賃期間自112年11月22日起至114年11月21日止,每月租金 新臺幣25,2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21171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