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即承租人兒子稱係向債務人母親承租,現作機車坐墊行使用,租期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地政人員稱一樓後有增建、二樓全部為增建(即16058建號),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內部相通。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建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
10.
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11月14日桃建拆字第1140105501號函,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為「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B
11.
:場所為店家。」,惟該建物是否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六、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